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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(范某甲、刘某甲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案)

2022-03-05

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查看院

起    诉    书

云检刑诉〔2021〕20043号

本告人范某甲,曾用名范某乙,男,1988年**月**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,身份证号码3206821988********,汉族,大学原科文化,务工,住江苏省如皋市**街道**镇**号。果原案,于2020年9月2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扣留,同年10月23日被变更强制门径为与保候审,同年12月23日被原院决议继续与保候审。

本告人刘某甲,曾用名刘某乙,男,1989年**月**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,身份证号码4107241989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务工,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**镇**村**街**号,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**幢**室。果原案,于2020年9月2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扣留,同年10月23日被变更强制门径为与保候审,同年12月23日被原院决议继续与保候审。

原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察闭幕,以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等涉嫌供给侵入、犯警控制计较机信息系统步调、工具功,于2020年12月23日向原院移送审查告状。原院受理后,于当日已见告各本告人有权委托辩解人,依法讯问了各本告人,见告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势力责任和认功认罚可能招致的法令成因,听与了各本告人及辩解人的定见,审查了全副案件资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18年1月,赵某甲(上网逃追)等人以赵某乙(另案办理)的身份正在杭州注册创建杭州**网络科技有限公司,后于2019年7月注销。2019年8月,赵某甲等人又以官某某的身份创建杭州**技术效逸有限公司。赵某甲等人以涉案公司的名义先后招录聘用技术工做人员,怪异研发、参取一款依托于腾讯微信软件的“微营销”系统,该系统先后被定名为“数据管家”“皮皮营销系统”“皮皮云控”“蚂蚁云控”“北极熊云控”等(后称“云控”)。该“微营销”系统正在未与得腾讯公司的授权下,通过其团伙搭建的网站、效逸器和编写的脚原、模拟器等,可批质真现微信账号无需登录微信官方APP或电脑客户实个状况下,登录到其团伙开发的模拟器上,犯警获与微信的聊天信息、摰友列表、冤家圈等信息,并真现官方微信不具备的一键上线下线、批质添加摰友、批质建群加粉、批质发冤家圈等批质办理罪能。2019年初,“微营销”系统完成开发调试并停行测试劣化,云控上线后以展开代办代理等方式,通过发售云控给他人运用从中赢利。

经审定,涉案“皮皮营销系统”网站,通过会见指定接口地址挪用api接口,通过乞求数据库执止收配,真现无需拆置微信官方客户端步调停行批质登录微信等罪能,绕过了“微信”官方客户端步调对登录账号的验证安宁护卫门径;该网站下载拆置并运止后的“皮皮聊天系统”软件取送检网站共同运用,通过未授权的方式获与了微信聊天数据等信息,真现无需拆置微信官方客户端步调取微信摰友停行聊天等罪能,烦扰了微信步调的一般收配流程和一般运止方式。

经电子勘验,“微营销”系统自2020年6月初步,对接点数充值系统,承受充值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(以下币种皆同),销售云控套餐7000余次,数据库内存储了15万余个微信号信息和38万余个微信群信息等。该团伙以周某甲、周某乙等人付出宝、银止卡支与销售云控所得,涉案账户收出共计4000万余元。

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先后入职,参取微营销系统的技术性工做,并从中赢利。详细立罪事真如下: 

1.2018年5月, 本告人范某甲入职涉案公司处置惩罚软件技术性工做。自2019年年初初步参取“微营销”名目,至2020年9月案发,获与违法所得共计50.4万余元。

2.2018年5月, 本告人刘某甲入职涉案公司处置惩罚软件技术性工做。自2019年年初初步参取“微营销”名目,至2020年9月案发,获与违法所得共计42.7万余元。

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于2020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。案发后,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划分交纳久扣款78万元、57万元。

认定上述事真的证据如下:

1.物证:手机2部、笔记原电脑1台;

2.书证:户籍信息、归案颠终、状况注明、深圳市腾讯计较机系统有限公司复函(附微信软件许诺及效逸和谈)、腾讯状况注明、辅佐查问财富通知书、辅佐冻结财富通知书、辅佐解除冻结财富通知书、银止客户账户信息、银止账户查问、银止买卖明细、状况注明、调与证据清单、公司登记根柢信息及章程、衡宇租赁条约、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、扣押决议书、扣押清单、物证照片、发回清单、对于发回物证的注明、久扣款缴款凭证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出汇总缴款书等;

3.证人彭某某、邱某某、赵某乙等64人的证人证言;

4.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的供述和辩护;

5.审定定见:福建中证司法审定核心闵中证〔2020〕数鉴字第2112号、闵中证〔2020〕数鉴字第2650号司法审定定见书;

6.检查、辨认、搜索等笔录:电子证据检查笔录、电子数据现场提与笔录、搜索笔录、辨认笔录;

7.电子数据:电脑及手机报告、源码、数据库导出表格、银止和付出宝买卖明细等。

原院认为,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明知“微营销”步调能避开微信安宁护卫门径,侵入微信计较机信息系统,未经授权获与微信传输数据并施止控制,对微信罪能停行删多、批改,仍受雇积极参取技术性工做,划分获与违法所得50.4万余元、42.7万余元,情节出格重大,其止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二十五条,立罪事真清楚,证据简曲、丰裕,均应该以供给侵入、犯警控制计较机信息系统步调、工具功清查其刑事义务。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正在怪异立罪中起主要、帮助做用,均系从犯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应该从轻或减轻惩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此致

云和县人民法院

查看官:蓝洁

查看官助理:林雪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9月1日    

附件:

1.本告人范某甲、刘某甲均与保候审正在家,联络电话划分是1777873****、1366179****;

2.随案移送本告人讯问笔录等(详见送达回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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